《勞基法》第23條第1項:「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法律上提到的「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就是我們說的薪資單。2016年《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法,增加了相關規定,要求公司必須要在給薪的同時把薪資單給勞工。這是因為職場上經常發生計算薪水的爭議,若雇主又拒絕說明薪資細項為何,在職場的勞工又不大可能透過法律訴訟來確認薪資明細及內容,因此用法律來規定雇主有主動提供薪資明細的義務。
而這項規定不是寫好玩的如同勞基法第29條應給獎金,雇主若是未依法提供薪資單,依法可以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Q:雇主應該在什麼時候給薪資單呢?
A:在「約定固定發工資」時就必須要同時提供,例如若約定每月5號發前一個月的薪水,那在5號的時候同時,雇主就必須提供薪資單給勞工。
Q:薪資單上面只寫了總金額可以嗎?
A:不行,法律有規定特定的項目都必須要載明(《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14-1、《勞動基準法》§38),一定要載明「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包含了工資的基礎、平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國定假日加班費、特休未休的代金,以及代扣勞健保的金額等等。
Q:如果雇主沒有主動給薪資單,有跟他要才會給,這樣可以嗎?
A:不行,勞動部以及地方主管機關有明確解釋,雇主必須要主動提供才行,如果像是本文案例要申請才會提供,仍然是違法行為。
Q:薪資單一定要給紙本的嗎?很容易搞丟耶。
A:雇主用電子傳送,像是用Email、Line、公司內網查詢資料等方式也可以,重點是必須要是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如果雇主拿薪資單給勞工簽名後就會收回,或是只公布在當事人不知道帳號密碼的內網,那仍然是沒有提供。
Q:嗚嗚雇主明明就沒給薪資單,卻騙勞檢員說有給,還作了一份假的,要怎麼辦?
A:偽造的情形難以查證,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時,最好也檢附公司拒絕提供的紀錄等事證;不過更有效且實際的做法是,透過工會的集體行動來爭取。一個人沒拿到薪資單可以說是個案,一群人都沒拿到薪資單,總不是個案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