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台北捷運新店線台電大樓一帶工程滲水下塌,工程由日商青木建設和台商新亞建設聯合承攬施作,包商使用壓氣工法卻未依規定操作加減壓程序,導致44名工人罹患潛水夫症。1998年,約四分之三的工人經過勞、資、政三方協議和解取得70萬元職災賠償金,但資方將和解條件設定提高至必須由醫院認定「骨壞死」,餘下的人因當年尚未發病因此未獲賠償,直到近年才出現發病症狀。
未獲補償的陳定安等9名捷運工人,於是在2017年向新亞建設與北市捷運局提出訴訟,要討回當年協議的和解金(考慮物價指數變遷,調整為81萬元),但歷經兩次開庭,法官都不採納勞保局和地方勞動局的職業病認定,要求年邁的工人重新進行職業病鑑定,所以工人只好奔波蒐集證據提起職業病鑑定,終於在今年8月取得勞動部鑑定結果:陳定安等前捷運工人罹患的潛水夫症,是當年從事捷運異常氣壓隧道作業所致,依此鑑定為「職業病」,歷時三年法院才願意繼續開庭審理。
開庭前工人於法院前召開記者會,亦感謝本會各會員工會前往聲援;唯實際開庭後,法官並未調卷實質確認鑑定書內容,對何謂『職業病鑑定』沒有基本認識,又再要求勞方提供,並勸諭雙方和解,故本案仍須繼續纏鬥,未來仍請本會各會員工會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