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柚某天加了45分鐘的班才完成工作,當月薪水卻只收到30分鐘的加班費,主管告知公司規定加班未滿半小時的部分,沒有加班費⋯⋯
Q:公司規定加班時數以「半小時」為最小單位計,是否違法?
A:如果勞工確實剛好在半小時的時間點下班,那麼該規定就沒有違法。而實務上曾經有雇主以「半小時為最小單位」為理由不給付勞工未滿半小時部分的加班費,而被主管機關裁罰(詳見勞動部107年8月31日勞動法訴字第1070009290號訴願決定書),其理由為《勞基法》規定勞工之出勤記錄應記載至分鐘,基於工時計算的工資也須依分鐘給付。
Q:加班須先申請,若沒有申請且經過雇主同意,就不算加班,是否違法?
A:雖然《勞基法》第32條明文勞工加班是基於雇主之必要,實務上普遍不會認為加班申請制是違法的,但裁罰或判決幾乎不會只因為勞工「未申請加班」而認定雇主可不給付加班費。而隨著《勞動事件法》第38條賦予雇主更多的舉證責任,若雇主想要推翻勞工出勤紀錄所記載之工時的話,雇主須提出更有力的證據證明勞工在那段時間確實沒有服勞務或確實並非基於雇主之必要。
總而言之,薪資就是要算到分鐘為止。
相關法規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