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夜釋憲後:就釋字第807號之商榷與後續修法建議

勞動基準第49條第1項對於女性從事夜間工作採取『原則禁止、例外開放』,經大法官會議審認該條文僅針對單一性別為差別待遇,且手段與目的欠缺實質關連,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以釋字第807號宣告該條文違憲並立即失效。唯該解釋對勞動者之權益,影響甚鉅,本會謹提出下列意見供各界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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