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講堂】

工作時間與出勤紀錄

分享:

【勞動法講堂】

工作時間與出勤紀錄

  每天上下班都要記錄時間,很多人說是法律強硬規定很煩,而你知道為什麼要每天記錄嗎?
  因為,勞工的出勤紀錄的上下班時間,法律「推定」是「工作時間」,也就是只要有超時,老闆如果無法拿出證據證明勞工不是在工作,就一定要付加班費。
為什麼工作時間被立法保護?
  勞資之間是契約關係,若不是因為契約關係存在,所謂「夥伴、家人」馬上就會變成陌生人。雙方的契約內容是「勞工給付勞務、雇主給付工資」:勞工要為雇主工作,雇主要付給勞工錢。而工作時間,就是雇主所交易的勞工提供勞務的單位,也就是勞工需給付勞務的時間。
  而這個契約本質上是不對等的,雇主把錢交給勞工就完成了契約義務,然而勞工「提供勞務的時間」跟「勞工本人的時間」無法分割,工作了多少時間,勞工的生命就流逝了多少時間,等同把人生一部分給賣掉了。個別勞工面對資本並沒有議價能力,如果任由市場契約自由議定工作時間,將會產生競價的情形(競爭的單位是生命)。因此,在勞動契約之中,工作時間能約定多長是被法規給限制的。
  勞動基準法上限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加總不得超過40小時,而在七天的週期內,要給一個例假、一個休息日的全天放假。若工作時間超過上限的必要就是加班,雇主也必須要付出比正常時高的對價,也就是給付勞工加班費,無論雇主主張責任制或工作性質特殊等,都無法免除給付加班費的義務
  不過,工作的時間如何認定,如果沒有記錄時間的話,發生爭議的時候往往勞資雙方各說各話,而這就是為什麼出勤紀錄重要的原因。

出勤紀錄的重要性
  所有的雇主有置備出勤紀錄的義務,無論勞工是兩萬人或僅有兩人、無論雇主是公司法人或自然人或社團,出勤紀錄形式上並不限於傳統的打卡鐘,只要是可以紀載時間的方式都可以  (例如:紙本、線上表單),而出勤紀錄必須記載勞工每天真實的上下班時間,應明確記載到分鐘為止,只要勞工有出勤上班,就應該有當天工作開始與結束的時間。
  出勤紀錄的目的是要記錄勞工的工作時間,在法律上,出勤紀錄的時間推定為勞工的工作時間。因此,若是勞工當天開始到結束的時間加起來超過了正常工作時間,或有在休息日、國定假日出勤,雇主就應該給付加班費。
  具體而言,如果你某個平日的上班打卡時間是9:00、下班打卡時間是19:45,中間有休息時間90分鐘,你當天的工作時間就被推定為9個小時又15分鐘,只要事實上你確實在工作,雇主依法就應該給付1.25小時的加班費。

  總結而言,出勤紀錄關係著工作時間的認定,並得以一眼就可以看出月薪制勞工有無加班的情況、或是時新制勞工有無確實的給薪。要是當雇主未確實的記載時間(例如:只用簽名),都會是違法的。勞工若是有出勤雇主應給付工資是契約上的債務,即便勞工離開了原有的職場,只要在時效之內,都可以向原雇主要求過去在職期間未依法給付的工資及加班費。
  而重點是,法律規範的權利並不會自我實現,若你自己放棄了,或是配合著雇主打假卡,那就什麼都拿不到了。
後註
出勤紀錄所規範的責任在雇主,即便是勞工自己忘記打卡,也不能免除雇主的責任。
相關法規
  1.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2.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3. 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