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新手村】

老闆管到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不一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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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管到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不一定有效

案例
  小粽找到一份AOAO飲料店的打工,報到時店長要小粽填寫的契約裡,有一項寫著「因飲料配方屬營業機密,因此員工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飲料業相關工作,否則本公司將向員工提告請求二十萬違約金。」這時,小粽感到疑惑:「我只是個打工的,營業機密什麼的跟我有什麼關係?而且飲料店到處都是,這麼多打工的都能接觸到的事情還能算機密嗎?」
  像這類「離職後不能從事相關產業工作」的規定或約定,在勞動法上被稱為「離職後競業禁止」,其實不是雇主說簽就得簽、說有效就有效的唷!
Q:雇主的營業秘密,必須符合哪些條件(缺一不可)才可能使競業禁止有效?
A:依據《勞基法》第9-1條——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比如,AOAO飲料店的「初戀雲朵抹茶」受到歡迎,而其中最必要的關鍵可能是抹茶的貨源,一旦被其他飲料店知道了貨源,其他飲料店像是BOBO、CQCQ就都可做出激似口味的「初戀雲朵抹茶」,那麼或許這個抹茶的貨源所導致的銷售,就是「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小粽依據店內的「雪克表」所規定的「初戀雲朵抹茶」配方搖飲料—
1.抹茶粉10g
2.鮮奶500g
3.全糖:按果糖機4
  這樣其實不算是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唷!畢竟AOAO飲料店到處都是,從工讀生到店長無不沒看過這個配方表,這麼多人知道的祕密還算是祕密嗎?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比如說,公司規定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在『全台灣』的『任何一間飲料店』做『任何工作』」是明顯不合理的範圍,為什麼呢?
  舉飲料店為例,一個飲料店配方能稱霸2年的狀況其實很少見,本條第3項也規定,競業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二年;而台灣各地民眾偏好的口味程度也很大,像是某些地方的民眾特別喜歡某種茶葉,因為這種茶葉可以讓甜味更明顯。市場差異如此之大,對地域限制這麼大的範圍,也就顯得沒有必要。另外,如果只是去飲料店當外送員也不行嗎?那也是相當奇怪。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首先,雇主不能說「我給你的薪水就算是補償!」因為工作領薪天經地義啊!
  其次,「合理補償」的金額怎麼算呢?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7-3 條,以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1.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2.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3.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4.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而且,補償金額應約定離職後一次給付或按月給付。
Q:離職後競業禁止規定,嘴巴說說可以嗎?
A:不只不可以,還必須寫清楚——
1.具體要保護的營業祕密是什麼:比如「茶葉貨源供應商」資料。
2.為什麼要保護這個營業秘密:比如「該供應商獨家販售給本公司,且依據同行同款飲料銷售額及評價,可見本供應商提供之茶葉相當具有市場競爭力」。
3.為什麼勞工可以接觸到這些營業秘密:比如「因為你負責『直接向該公司』訂茶葉」。
4.競業禁止的期間、地區、職業範圍:兩年、北北基、飲料業採購部門。
5.補償金額多少:200萬。
6.補償金額怎麼給付:離職後十天內給付。
Q:我想跟老闆說不能這樣限制我離職後的工作,老闆堅持的話,《勞基法》上有規定罰則嗎?
A:有,依據《勞基法》第 79 條,可罰雇主2~30萬。
  總而言之,《憲法》保障的工作權,不是雇主想限制就限制的!也不是花了錢就可以干涉勞工的職業自由!希望各位可以和小粽一起了解自己的權益,不要被老闆訂的奇怪規定嚇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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