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新手村】

天災、事變、突發事件與颱風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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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事變、突發事件與颱風假?

案例
  每年夏秋之際,也是颱風好發的時期,作為勞工最期待的應該就是颱風假的小確幸了。今天主角阿傑平時在台北市工作,家裡住桃園市,上班路途會經過新北市,有一次颱風,各地政府紛紛宣布放颱風假,唯獨臺北、新北兩縣市未放假,此時阿傑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Q:我需要出勤嗎?雇主可以強迫嗎?
A:原則上放颱風假不須出勤,除非因業務性質必須使勞工出勤之外(例如:台電搶修電線等),且須經過勞資雙方同意,有工會者需經工會!且如果工作有發生危害之虞,雇主應立即採取保障勞工安全之措施。
Q:雇主說我沒出勤會懲處?
A:若是工作所在地、居住地、通勤必經之地,任一城市通報停止辦公(宣布放假),或者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導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雇主不可以對勞工作任何不利對待,諸如:記曠職、遲到、強迫用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等,均屬之。
Q:若我出勤的話,薪資怎麼算呢?
A:依規定,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除當日工資以外,「宜」加給工資;若因上面所說的因素無法出勤,雇主「宜」不扣發工資。換句話說,加發/扣發工資的權力主要掌握在雇主。這是因為在邏輯上,颱風無法歸責於「雇主」或「勞工」之任一方,因此政府只能「建議」不扣薪、出勤加發薪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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