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薪制和月薪制,當結算每小時工資額來計算加班費時到底怎麼計算,法條上並沒有明文,依照主管機關的解釋卻成為制度上最奇怪的問題之一。
想像一下,你應徵了新工作,面試時得知公司有兩種薪水制度:
月薪 43,500 元。或時薪 250 元。二選一
約定的工作時間都一樣,每天工時8小時,週休二日。
若每月平均有 174 個小時【(40×52+8)÷12】,時薪平均也是 43,500 元。
老闆說其他一切都依勞基法。
或許你知道「時薪制」和「月薪制」薪水計算好像有點不一樣,或是從來沒給拿過加班費使你從來沒發現這件事,但現在在面試沒時間多想。選好了嗎?你要當時薪仔還是月薪仔?開工了喔。
你當月 22 個工作日中總共加班了 20 小時,加班時數每天都 2 小時以內。公司發給工資時,薪資單上清楚寫明了工資結構(註1):
【月薪制】本薪43,500元、加班費4,834元,共48,334元
【時薪制】本薪44,000元、加班費6,667元,共50,667元公司於五一勞動節時,要求所有勞工(當然包括你)必須去走五一遊行,因為是雇主要求,因此依照法律規定,薪資應加給一倍工資。
不過,月薪制和時薪制的薪資單上的國定假日加給不一樣。
【月薪制】1,450元
【時薪制】2,000元
以上二個情境可以看到,即使實際上兩人該月份工作的時間一模一樣,「月薪制的時薪」卻低於本案例中「時薪制的時薪」。
不同在於,「月薪制」的每小時工資額是除以 240 小時來計算,月薪制的加班費基礎是 181.25 元,時薪制則維持 250 元,因此加班越多,兩者差距就會越大。
這個神奇數字「240 小時」是哪來的?
連沒上班都預設是工作日的「包月30天」,多做多虧的月薪制
在法律中,其實並不存在「月薪制」、「時薪制」的文字,只有在工資的定義中提到: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三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第第 23 條:「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就如同房租本於契約自由可約定一次付清、季繳、月繳、甚至日繳,或是像膠囊旅館一樣以分鐘來計算,工資的給付方式也可以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然而,工資間隔太久才發,會直接影響到勞工的生計,因此勞基法限制「給薪的週期」必須要固定,且最少一個月要給付一次。
而在法律中,並沒有特別規定「月薪制」,不過勞基法中在給付加班費時,會以「每小時工資額」為計算標準,理論上就是勞工「每工作一個單位的時間,雇主對應這段時間應給付的工資」,也就是「當月工資除以當月的工作時間(正常工時內)」,月薪或時薪都只是單位的差異,無論是月、日、時、分的計算邏輯都應該要一樣。
不過,勞動部不認為如此。勞動部認為:勞基法保障了「假日的工資雇主應照給」,所以「月薪制」的給付內容應該也包含了放假日的工資給付,因為雇主對於全月每一天都有給付工資,所以月薪制是一次給了 30 天的工資,這個邏輯到這裡為止還沒有問題;然而,勞動部進一步的聲稱「沒有工作的那些日子也要計算進入每小時工資額的基礎」,因此出現了240小時的神奇數字:
「月薪制的全職勞工,每一日都有相對應之工資。以月薪除以30,推計平日1日工資,嗣再除以8,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其算式符合規定。」(註2)
「月薪制=工作時間以 240 小時計」的見解,直接影響了我國勞動最低標準,更甚者,勞動部進一步主張因法定正常工時最高為 8 小時,因此,月薪制的勞工工時一律是以 240 為最低基礎;意思是,無論勞雇雙方的真實約定為何,即便約定每天工時 6 小時,推算其每月工時應為 180 小時,但雇主以 240 小時去計給單日工資也沒有違法。
這實在與勞工實際工作的感受相反:如果以月薪 43,500 的勞工,一個月 22 天,每天 8 小時,月工時共 176 小時,勞工每個工作日換取到 1,978 元的工資,工作 1 小時所換取到的是 248 元【43,500÷176】。
然而,在「包月」的邏輯,加班費的給付卻是以 182 元為基礎【43,500÷240】,加上法定的乘數後,加班的前兩個小時加給一又三分之一,雇主所須給付的加班費僅有 242 元【181.25×4÷3】,還比平時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到的錢還低。
搞了半天,對月薪制而言,加班費的乘數其實是一個謊言,多做多虧。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之外沒有出勤的義務、更不論法定應放假的日期。勞動契約的基本原則是「勞工給付勞務」換取「雇主給付工資」。法定雇主「假日工資照給」是指不得因休假而減少給付約定的工資,並不會自動讓假期變成工作時間,工作日與法定假日是不一樣的概念。在計算「每小時工資額」的時候,自應依據實際工作時間為基準,使雇主給付比正常工時還高的代價作為加班費,而達到減少工時的效果。勞動部的新穎見解將法理倒置,變成「勞工一年 365 天每天都有出勤義務,例外的保障假日不用出勤」。
那時薪制的假日工資照給呢?勞動部:已經統包了
如上所述,勞動部解釋成「月薪制」勞工每天都是工作日,因為假日工資雇主照給。
勞基法是一體適用的,既然如此,以工作的時間來給付工資的「時薪制」勞工呢?在有工作的時間的時薪之外,休息日、例假日是否也屬於工作日而應該要工資照給,且一律以 8 小時為單位來給付呢?
對此,勞動部有著驚人的發言:雇主給付給時薪制勞工的時薪,內含了休息日與例假日工資了。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 7 日應有 2 日之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雇主仍應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及休息日工資。
有鑑於實務上,部分雇主並未另行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工資,時生爭議,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休息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現行為 183 元),以後遇有例假或休息日,只須給勞工休息,不必外加計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以減少紛爭。」(註3)
勞動部將雇主每小時約定的給付,直接擬制為包含了例假休假的薪水,因此「等於月薪制」,雖然看起來勞動基準法未有明文禁止,但勞雇雙方的自由約定也不能危害到勞工基本權,這種工資包含一切給付(例如,主張月休 X 天工資內含休息日加班費)的一般個案,即便是勞雇雙方同意下,也早已被行政機關及法院都認定因無法明確的區分工資與加班費,而認定是違法。
勞動部不僅強調「月薪制是以工資除以 240 小時為時薪」的邏輯,還主張時薪制的時薪工時也包含了假日了,這種說法不僅無法律的基礎,且根本不符合勞雇雙方的真義,畢竟在時薪當中,根本的無法區分約定的時薪之中哪一部分是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哪一部分是所謂的例休假給付。
照勞動部的說法,老闆約定的時薪 250 元不是「真正的時薪」,有一部分是預先給付你沒上班的假日的錢,只是沒人知道那部分到底是多少。至於為什麼平日的加班費雇主仍應用 250 元為基準,不是要用「真正的時薪」算嗎?我也不知道,你去問勞動部阿。
結論:
現行制度下,因為勞動部的創意:無論勞雇雙方實際的約定實際上是每天工作 8 小時或 1 小時,要是一律 240 小時作為分母計算每小時資額,只要月薪不低於基本工資下,勞動部就不認為違法。
同上,時薪制的勞工就是按照約定的時薪來計算加班費,休息日的加班費就按照法定乘數算,勞動部鬼扯時可能忘了統包「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因此,時薪制的國定假日出勤仍然會有 2 倍工資,特別休假雇主亦要給付代金。
這一切聽起來很不合理,要解決的唯一方法,就是在勞動基準法中明文將各項給付方式做出明確定義,以免法無明文的地方都變成主管機關惡搞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