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講堂】

月休八天也違法?!四大原則了解一例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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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休八天也違法?!四大原則了解一例一休

你知道「一例一休」是什麼嗎?
「一例一休」就是早已經實施多年的週休二日制度。行政機關早在二十年前,就立法實施適用,2017年的修法卻引起了很大風波,但其實,就只是把週休二日制度保障到勞動基準法之中而已。只要勞動基準法保障範圍的的勞工,皆會適用一例一休,例外僅有變形工時制度或是經核備的勞基法第84-1工作者。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法律文字看起來短短一句話,但在使用上,需注意以下的順序:
  1. 每七日是一個固定的週期,一旦固定就不能夠任意的更動。(注意:並不是任意選七天。)
  2. 在每一個週期中,必須要有一個「例假」、和一個「休息日」。
  3. 「例假」的意思是一定要放假不允許工作,如果有加班就是違法(除了符合法規的特殊例外),而「休息日」的意思是原則上要放假,但如果例外出勤,就算加班而要給付加班費(延長工時)。
  4. 至於哪一天是假日或是休假日,並沒有限制一定要是週六或是週日,雇主必須要明定,若沒有明定,實務上是把一個週期內的連續工作的第六天當休息日,第七天當例假日。

舉例而言,公司把「週一到週日」當一個週期,那麼每一次的「週一週日」,都要有一例一休。若2/25為週一、3/3為週日,則2/25-3/3這個範圍內要有一例一休;3/4 -3/10範圍內也要有一例一休、3/11-3/17範圍內也要有一例一休。例假與休息日不一定要安排在週六與週日,但要注意的是一個週期是七天,每一個週期都要有一例一休,不會因為跨月而重新計算。以下是一個合法的班表:
國定假日、或勞工的特別休假都要與一例一休區分開,不可以把法律上其他的假別混用了例假或休假。上面的案例中,2/25-3/3的週期中,2/28是國定假日,該週期就必需有一例一休一國。此外,3/16是該名勞工的安排的特別休假日,該週期就會有一例一休一特的三天休假。
這些看起來很簡單的規範,都是不允許任意變更的。要注意的是,有企業會以「月份紅字」來排班,很容易違反上述規範。這是一個「月休8日」的班表:

以上圖為例,雖然看起來那個月的「休沒有少」,但實際上是違法的,即便在其他週期有多放假,也不可以去抵銷少放的那週,而破壞了勞工休息間隔。在這個案例中:
  1. 5/8-5/14週期只有休了一天,連續第六天出勤要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2. 5/1-5/7的週期看起來多休了一天,但5/1國定假日沒有依法休假,應再給付雙倍工資。
  3. 5/22-5/28週期連續七天出勤,除了第六天要給加班費外,第七天就是例假工作而違法,除了會受到行政罰鍰之外,應加倍給工資並給一日的補休。
即便公司有關於出勤的內規,例如月休X天、「責任制」等等,但只要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契約都是無效的,並會被勞動基準法給取代,而其實一例一休制度並不複雜,只要確認了每週的週期就得以檢視。
當勞工你發現了公司的休息方式違法且沒有給付加班費時,這些權利都還是可以爭取的!雖然沒有休到的假已經是過去,雇主沒給的休息日、例假日加班費,在法律上都是契約的債務,而只要在時效內,勞工得以透過工會,以協商、調解或是訴訟的方式,要求雇主給付。
後註
  1. 關於例假日違法加班仍應加倍給工資,請見 臺北市政府網站常見問答〈例假日,一定要使勞工出勤時,加班費如何計算?〉
  2. 勞動法令當仍為資方保留了「變形工時」、「第84條之一」是一例一休的例外,給了雇主更大更大的彈性,然而,那些規定並不可以任意為之而有各自的規範要件,如果雇主沒有符合條件是無法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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